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标的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求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款,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周涵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