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82号
原告:福州中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宝山路168号一层01-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93476847G。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永,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铃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恒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5号融商大厦A区12层12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732245904。
法定代表人:李开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中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中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中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福州中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志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