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018号
原告:漳州亿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新厝村路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ABEW1L。
法定代表人:蔡惠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汇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38Q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6J3853。
法定代表人:郑清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漳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腾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7313542P。
法定代表人:蒋艾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亿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漳州亿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州亿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亿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计1884.5元,由漳州亿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人民陪审员 吴树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