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323号
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起重机设备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西坑村龙池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JQYP71。
经营者:刘**,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被告:福建汇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湖里路27号1#楼2-38Q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6J38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起重机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福建汇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起重机设备经营部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起重机设备经营部以被告福建汇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龙文区**起重机设备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龙文区**起重机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