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执3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1月30日出生,住宁夏中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南路6号办公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祁永生。
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185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07月23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07月23日)、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有款项30185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许自猛
审判员 蔡芳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