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福俊佑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2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郑宗兴,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祁永生,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南路6号办公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9385018N。
法定代表人:祁永生。
被执行人:俊佑(厦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3单元D0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0001GK902。
法定代表人:祁永生。
被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福俊佑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泰地海西中心A座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2XRUPX9A。
法定代表人:祁永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永生、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俊佑(厦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海沧区福俊佑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05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借款本金20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0272元、诉讼费12278元。
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另案中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祁永生、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永生作为投保人投保有多份保险,本院依法予以停保并扣划现金价值;被执行人祁永生与案外人任思兰名下有位于泉州市××镇××#幢××室房产,本院另案中予以查封,该房产未办理产权证,因祁永生、任思兰未按时支付按揭款,该房产开发商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房产开发商协商,同意由该开发商与祁永生、任思兰解除购房合同,并将被执行人缴纳的购房首付款及按揭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333033元支付至本院,本院已经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祁永生名下有位于梅县××镇××街××花园××栋××室××号××街××花园××栋××室××号杂物间,已被本院查封,因案外人就上述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处理异议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线索,本院向相关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函,共执行到位358818.48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案中共执行到位1004155.31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履行债务,本院对该款项依法进行分配(详见分配方案),本案债权共分配299943元。故截至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案债权共受偿299943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进杰
审判员  谢依婷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颜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