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郑宗兴,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南路6号办公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938501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5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1796092.6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费20361元、诉讼费8859.5元。
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在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其他案件中统一发放相关执行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泉州市××镇××#幢××室房产已经被本院查封,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正与该房产开发商协商处理该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梅县××镇××街××花园××栋××室××号杂物间,已被本院查封,因案外人就上述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处理异议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线索,本院在另案中向相关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截至2021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进杰
审判员 谢依婷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颜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