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43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德意家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州工业园区北三环9号综合楼二层202,组织机构代码5575925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1200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德意家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闽08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