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1200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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