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与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02民初3012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解放路胜利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157866056R。
法定代表人:邱子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岩心解放路1段(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12000U。
法定代表人:罗志祥,执行董事。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二轻集体联社”)与被告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轻集体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鹭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轻集体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二轻集体联社与鹭荣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2、鹭荣公司立即腾出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四层左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新字第××号);3、鹭荣公司向二轻集体联社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交付给二轻集体联社之日止、按每月4500元计算的租金;4、鹭荣公司支付二轻集体联社截止至2017年5月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滞纳金)1224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5、鹭荣公司支付二轻集体联社代缴的电费94.05元、水费59.04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4日,二轻集体联社(甲方)与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二轻集体联社三楼左侧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办公用房(该房屋沿街路面一楼起算为第三楼,以沿街路面以下的店面一层起算为第四层,龙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证注明为第四层),租赁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4500元,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月租金,每逾期一天加收1%滞纳金(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风险抵押金;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水电费,以水、电部门收费单据为准,由甲方代收代缴,每月由甲方向乙方收取等。合同签订后,二轻集体联社向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租赁标的物。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二轻集体联社支付了押金。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二轻集体联社多次催收未果。二轻集体联社代2016年4月29日,二轻集体联社向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10月开始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之后,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及部分水电费。2016年6月,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二轻集体联社向鹭荣公司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鹭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二轻集体联社(甲方)与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二轻集体联社三楼左侧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办公用房(该房屋沿街路面一楼起算为第三楼,以沿街路面以下的店面一层起算为第四层,龙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证注明为第四层),租赁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4500元,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月租金,每逾期一天加收1%滞纳金(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风险抵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13500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抵押金(不计息)如数归还乙方;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水电费,以水、电部门收费单据为准,由甲方代收代缴,每月由甲方向乙方收取等。合同签订后,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二轻集体联社支付押金13500元,二轻集体联社向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租赁标的物。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二轻集体联社多次催收未果,二轻集体联社代缴电费94.05元、水费59.04元,二轻集体联社要求鹭荣公司偿付代缴的水电费,本院亦予以支持。2016年4月19日,二轻集体联社向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10月开始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之后,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及部分水电费。2016年6月,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鹭荣公司退租并向二轻集体联社返还租赁办公场所的钥匙。二轻集体联社向鹭荣公司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在本院诉讼中,二轻集体联社向本院减少诉讼请求为:1、判令鹭荣公司向二轻集体联社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租金共计83700元;2、鹭荣公司支付二轻集体联社截止到2017年8月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7064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83700元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3、鹭荣公司支付二轻集体联社代缴的电费94.05元、水费59.04元。
本院认为,鹭荣公司与二轻集体联社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在二轻集体联社将租赁场所交付鹭荣公司使用后,鹭荣公司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鹭荣公司持续拖欠租金,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二轻集体联社要求鹭荣公司偿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租金837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7年8月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7064元,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83700元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鹭荣公司向二轻集体联社交纳的押金13500元可从前述欠款中进行抵扣。鹭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租金83700元、截止到2017年8月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7064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83700元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二、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代缴的电费94.05元、水费59.04元,共计153.09元。
三、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已向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缴纳的押金13500元应抵扣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四、驳回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负担50元,由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冬  伟
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
人民陪审员 连  晓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赖  芳  芳
书 记 员 吴琳婷(代)
书 记 员 郭萍 ( 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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