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03执恢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1200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1592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时如实申报财产,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9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网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委托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罗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首封,且被执行人***、***、福建银瑞建设工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将参与分配函寄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作出拘留被执行人***、***的决定,因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个人的下落,故上述拘留决定无法具体实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6159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秉湘
审判员孔祥村
审判员*锦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志银
书记员***(代)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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