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23民初2194号
原告:詹如栋,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岩心解放路1段(新罗区二轻集团工业联社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12000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詹如栋与被告福建鹭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如栋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詹如栋以与***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詹如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4元,减半收取计4242元,由詹如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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