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和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8774774M。
法定代表人:林金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宏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积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81630396X。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宏和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28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宏和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息6733191元及逾期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46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1065.96元,合计6828722.96元及逾期利息。另福建省光泽县亿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428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20)闽0428执445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28执445号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8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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