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289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8774774M。
法定代表人林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荣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闽03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四百二十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人行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佘晨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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