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2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兴国东路89号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2918946L。
委托代理人连朝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垫的工伤赔偿款、货款、工人工资等共计306407元并支付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利息:以款项21568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19年3月31日止及以款项21568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黄培添
审判员  郑凌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