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兴国东路89号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2918946L。
法定代表人黄国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2738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2737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2738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黄培添
审判员  郑凌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