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2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兴国东路89号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2918946L。
法定代表人:黄国太,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国山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凰丹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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