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态环境局与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981民初1613号 原告:宁德市***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2号宁德联信财富广场B-2幢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态局)与被告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态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态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态局与建翰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建翰公司归还工程预付款56万元及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日,建翰公司通过投标,标中***态局位于福安市城北福泰路203号的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工程。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范围和内容为:建筑面积约为3427.92平方米,具体以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为准,并以施工图为依据,中标价为5769283.89元。2017年8月7日,***态局与建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365天,其中主体工程180天,合同价为5769283.89元。合同签订后,***公司申请,***态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其支付工程预付款56万元。2021年7月1日,建翰公司向***态局发出《关于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开工和造价变更情况报告》的函件,说明案涉项目于2017年开标,因第三方干扰造成迟迟无法开工,现已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条件。由于工期延误4年,造成各种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均已上涨,若按照中标固定单价无法施工。现施工单位重新编制预算造价金额为8128342元。2022年2月15日,经***态局请示,福安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关于研究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房项目有关问题的纪要》([2022]51号文件),会议纪要议定:关于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工程原则同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调整办法,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对合同约定的主要建材(钢筋、水泥、商品砼)等价格进行调整。之后,双方对主要建材等价格调整事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建翰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或完成工程建设。2022年9月15日,***态局委托***联律师事务所就未按期施工事宜正式函告建翰公司,要求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翰公司不予应答。2022年9月28日,***态局向建翰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提出因建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工程建设,已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3.1项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现通知建翰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建翰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应返还***态局工程预付款56万元及利息。 建翰公司辩称,一、同意***态局第1项诉讼请求,即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态局第2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案涉工程是因***态局与福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存在诉讼纠纷尚未解决,***态局要求建翰公司暂停进场施工作业。纠纷解决后,应***态局的要求,建翰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态局提交《关于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开工和造价变更情况报告》,该报告申请***态局办理案涉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同时也提出对延期四年开工造成人工费、材料费大幅上涨,案涉工程应增加相应预算,然而***态局仅对施工合同约定的钢筋、水泥、商品砼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也是无法弥补建翰公司的损失,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对建翰公司明显不公平。因此,本案违约方是***态局,其主张返还56万元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假设***态局主张返还56万元诉求全部或者部分成立,其所主***从2017年10月27日起算也是缺乏依据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撤销、无效的情形。***态局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建翰公司收到***态局工程款是有合同依据。建翰公司收到***态局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建翰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即与***态局解除合同,建翰公司持有56万元工程款的依据消失,相应的利息也应是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算。综上,建翰公司认为导致案涉工程延期施工的原因在于***态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态局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预期利益损失。因此应驳回***态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4日,***态局就案涉工程与福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远大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态局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远大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共同施工,之后因远大公司无法承担案涉工程主体工程钢构架构的加工与安装,导致案涉工程中止施工,***态局对案涉工程重新进行招投标,***公司中标。2017年6月19日,***态局向建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8月7日,***态局与建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工程。2.工程地点:福安市城北福泰路203号。3.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装饰。4.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为准,以施工图为依据。5.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其中主体工期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6.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7.签约合同价为5769283.8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21450元,暂列金额15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8.***态局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建翰公司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险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合同签订后,***态局向建翰公司预支付工程款56万元,建翰公司因需要交纳相关税费而开具57万元发票给***态局。因***态局与远大公司、环宇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存在诉讼纠纷,***态局要求建翰公司暂停进场施工。因解决上述纠纷导致工期延误4年,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建翰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态局提交《关于福安市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开工和造价变更情况报告》。2022年2月15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研究福安市环境监测监察业务用房项目有关问题的纪要》([2022]51号),纪要原则上同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调整办法,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对约定的主要建材(钢筋、水泥、商品砼)等进行价格调整。2022年9月28日,***态局向建翰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建翰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签收。庭审中,建翰公司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 上述事实,有***态局、建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态局与建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鉴于建翰公司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现***态局主张解除其与建翰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支持。因建翰公司未进场施工,案涉合同解除后,建翰公司应返还***态局工程预付款56万元。建翰公司抗辩***态局系违约方,***态局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其预期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案涉施工合同中并无建翰公司施工后收益情况的相关约定,且建翰公司对案涉工程并未实际施工,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建翰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建翰公司因案涉合同而缴纳的税款,可向税务相关部门要求退还。关于***态局主张的利息问题。合同签订后,因案涉工程存在诉讼纠纷,***态局要求建翰公司暂停进场施工,建翰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因此,***态局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宁德市***态环境局与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德市***态环境局工程款56万元; 三、驳回宁德市***态环境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15元,由宁德市***态环境局负担1747元,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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