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长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02民初767号
原告:宁德市长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18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58QP5P。
法定代表人:*长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联信财富广场B2幢701、702、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47L7B6M。
法定代表人:何祐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洋头村中巷**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宁德市长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宁德市长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德市长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长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建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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