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03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伟,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制作的(2019)湘100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28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14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向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居住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龙船头社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7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76742.65元[含案件受理费10636.28元、本案执行费16007.35元、迟延履行金236.22元(迟延履行金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376742.6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李乐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