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3民初15620号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