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01号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59244N。
法定代表人:兰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伟,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为涛,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大闽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27号88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15550075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闽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9元,减半收取计4,929.5元,由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俊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