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3民初33号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59244N。
法定代表人:兰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伟,福建懿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懿茂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8043C。
法定代表人:邹德良,乡长。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