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59244N。
法定代表人:兰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江恒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其焱
书 记 员 罗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