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669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禾洋工业区浮桥村南路29号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139910.4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0395元的义务,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泉州筑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