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1056号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开发区广汕路边。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湖海(广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2栋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湖海(广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以与被告惠东县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湖海(广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东县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湖海(广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