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仙游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仙港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1民辖终11号
上诉人:**,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仙游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仙游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仙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年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依据《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及双方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本案属于与公路交通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有管辖权,据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仙游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仙港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各方因建设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第三目:”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及第四条关于协议选择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且双方在《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八款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到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故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吴云
代理审判员余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素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