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岭下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26Q。
法定代表人:万贱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智辉、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忠喜,任村主任。
被执行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菜园村小组,住,住所地: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div>
负责人:黄水根,任小组长。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菜园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8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向本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志平
审判员  杨兴君
审判员  熊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