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忠喜,任村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26Q,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岭下新村153号。
法定代表人万贱苟,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委会菜园村小组。
负责人黄水根,任小组长。
再审申请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吉水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赣08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水县盘谷镇同江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岳彪
审判员  朱俊丹
审判员  王作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