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4504号
原告: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顶许社**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div>
被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实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