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2468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原告:***,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原告:郭阳清,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原告:黄冬凤,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原告:钟满英,女,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原告:****,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赣州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安定公路南侧桃花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907MC83。
法定代表人:黄国雄。
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二八一北街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96352B。
法定代表人:黄超琈。
被告:魏攀峰,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黄琳,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郭阳清、黄冬凤、钟满英、****与被告赣州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魏攀峰、黄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郭阳清、黄冬凤、钟满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阳清、黄冬凤、钟满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阳清、黄冬凤、钟满英、****负担。
审 判 员 袁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嫔
书 记 员 何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