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孟明,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安定公路南侧桃花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907MC83。
法定代表人:黄国雄。
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二八一北街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96352B。
法定代表人:黄超琈。
被告:魏攀峰,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黄琳,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与被告赣州宏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魏攀峰、黄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魏攀峰已支付劳动报酬365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嫔
书 记 员 何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