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樟、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82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武夷山市缘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樟,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96352B。
法定代表人:黄超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樟、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被告**樟、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樟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水泥款43752元,同时支付从2018年8月10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樟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武夷山市岚谷乡横源等5个村2016年县级耕地开发项目,**樟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樟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陆续向***购买水泥,2018年3月28日购买水泥30吨12900元;2018年4月8日购买水泥52吨22360元;2018年7月29日购买水泥2992元;2018年8月10日购买水泥5500元,合计43752元,**樟均在单据上签字,但均未支付水泥款。之后,***多次催要,**樟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樟辩称:我是刘兴俤介绍到中固公司做现场管理的,***拉水泥到现场我都有签字,说明水泥已经拉到现场,之前的水泥都是这么签字的,中固公司都有把钱付掉,后来中固公司说工程款没有下来,就一直拖欠***的水泥款。
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没有欠水泥款项,我方主体不适格。2、我方并未收到***任何催讨水泥款项信息,对本案的水泥款不知情。3、我方并不认识**樟,与**樟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综上,应依法驳回***对我方的诉请。
***围绕诉辩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法庭质证。***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收款收据。证据2、工程进度报表。**樟对证据1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2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提供的证据均与其无关。**樟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樟陆续向***购买水泥。3月28日购买水泥30吨计12900元;4月8日购买水泥52吨计22360元;7月29日购买水泥计2992元;8月10日购买水泥计5500元,合计43752元,**樟均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后***多次向**樟催要货款,**樟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樟拖欠***水泥款43752元,有***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明,该买卖合同及欠款事实清楚,***依法所享有的债权应予保护。**樟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要求**樟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属欠款人,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因此,***提出要求福建省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43752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樟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林典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梦苑
书 记 员 周雯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