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世纪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187号
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183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74032498K。
法定代表人:林赛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成,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世纪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下和洋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2TJ8D1J。
法定代表人:余巧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3元,减半收取计10,021.5元,由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佳伟
书 记 员  薛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