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鸿翔木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执459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鸿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2021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09650号,坐落于石景山区鲁谷路X号院X号楼X层从X至X共二个车位。(因有银行抵押,暂无法处置);经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