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03民初1295号
原告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4元,减半收取计10947元,由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书记员 蔡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