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兴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4民初45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50702MA344YHB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兴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义文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负担。
审判长沈少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