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坦亨(上海)微波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财保7号

申请人: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20#(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955810Y。

法定代表人:黄祖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晖,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煌彬,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坦亨(上海)微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PT421。

法定代表人:陈玲玲,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坦亨(上海)微波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22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人民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坦亨(上海)微波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22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96.1元,由申请人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方敏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