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9611号
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20#(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955811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州永祥达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南路51号金域蓝湾家园5号楼1层0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8160467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永祥达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