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永祥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9611号 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20#(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955811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州永祥达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南路51号金域蓝湾家园5号楼1层0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8160467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永祥达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福建中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