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6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清,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拓,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台山新村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9256817X。
法定代表人:陈章钊,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立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