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680号
申请人: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08号。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申请人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泰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68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负担。事实及理由: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本案中,赔偿总金额为216067元,明显超过常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应当不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书中也并未明确标注本裁决为一裁终局,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处理。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信泰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向***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1606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262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45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791元,鉴定费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11月22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常劳人仲字333号终局裁决。信泰劳务公司如认为该裁决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遂裁定:驳回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对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的第二项作出详细补充,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程序,故信泰劳务公司应自收到案涉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信泰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蒋晓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黄宇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