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福民建筑设备租赁行、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182执2323号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福民建筑设备租赁行、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福民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执行人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福民建筑设备租赁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86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州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182执232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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