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6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树,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第三人: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屿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09777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友好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为6625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66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丰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