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执1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吴利华。
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向群。
被执行人:陈均戟,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邵武瀑布林温泉度假村产权式酒店项目负责人,住南平市建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陈均戟买卖合同纠纷[(2019)闽0781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781执1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希法
审判员  陶一平
审判员  邓林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惠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