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8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闽07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7)闽0781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