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1民监1号
原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区,统一社会代码9135078477962413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5844782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经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2017)闽07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7)闽07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危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芳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程序提审,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