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81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彩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796413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新丰村新埔组下坑**组织机构代码:6893618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南平市××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闽07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781执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