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8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新丰村新埔组下坑1-3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78105844782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区人民路15号彩虹楼三楼,统一社会代码9135078477962413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朝阳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闽078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再审申请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危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