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2796号
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金云龙,董事长。
被告: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泉州市洛街道朝阳社区田洋**/div>
法定代表人:纪凯阳,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