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朝阳社区田洋51号。
法定代表人:纪凯阳,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材料及加工费11793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6912.24元,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领取。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予以限制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雅思